因全面推行大眾信用管理打分評級制度,2010年江蘇睢寧縣曾一度被置於風口浪尖,此後睢寧縣並未退縮,而是在不斷豐富和完善。近日,這套系統的企業信用基礎數據庫已正式進入應用階段,在媒體的報道視野中,頗受關註的是民眾對此制度的不適感。闊別四年,官方的信誓旦旦仍然不能掩蓋外界對此制度的質疑。
  當初外界的主要質疑,其一在於,這套評級系統針對個人道德及社會行為的方方面面,從銀行欠貸到招商引資,從欠繳水費到駕車闖紅燈,無不納入其中。這些行為不少已超越誠信的範疇,政府試圖建設誠信社會的努力,其實已異化為對民眾的管制,涉嫌侵犯民眾權益。其次,民眾按分數劃分為A B C D四個等級,A級受優待,獲評C級和D級在政審、資格審查、執照審核、社會救濟等方面受限或不予考慮。這等於給民眾強行貼上三六九等標簽,此做法在當時即引發不少反感。
  對誠信下一個定義並不難,用一句通俗易懂的話來說便是,言必行,行必果,放在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語境下理解,誠信意味著契約精神的體現。從這種解釋不難看出,哪些是屬於誠信範疇的行為,就此而言,政府即使要在這方面有所作為,邊界也較為清晰。睢寧的信用管理體系將許多泛道德或純粹規則範疇的事項納入體系,不贍養老人減50分,闖紅燈也會影響信用評級。更受到爭議的是,條款規定,“圍堵衝擊黨政機關、企業、工地、纏訪、鬧訪”扣50分,“利用網絡、短信誣告他人”扣100分……事實上,類似行為涉嫌違法,本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,卻將它們置於信用體系中,這無異於對民眾的提防與管制,畢竟在這樣的評價體系之下,個體與政府的紛爭都可能受到評價制度的否定,民眾的權利顯然受到影響。
  當地政府本著德治衝動推行這套信用體系,其實已經顛覆了現代對誠信的理解。值得註意的是,除卻一些不屬於誠信領域的事項被納入,體系還存在鼓勵性評價的傾向。比如個人受到國家級表彰加100分、見義勇為加10分,這種加分規則意味著,一個得到加分的個體,比沒有不誠信記錄的民眾,其信用級別仍然更高,而在能力和道德競賽的規則下,個人的低信用度完全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彌補。試問這樣的信用制度還有何意義?其實,正常的信用制度應該是,一個人一旦沒有不誠信行為,就應該默認他是個誠信的人,它不是光榮榜而是黑名單,制度主要應致力於懲戒不守信用的行為。在這種制度規則之下,民眾主要有兩種,即有信用和無信用,而不會如睢寧那樣分成三六九等。
  在國外,個體在信用方面的劣跡會使其付出代價,社會都在提倡並鼓勵人與人之間相互信任。
  日裔學者福山在20世紀90年代出版的《信任:社會道德與繁榮的創造》就得出結論,認為高信用度有利於降低社會成本,它是一國軟實力的體現。睢寧可能意識到信用的重要性,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也符合時代潮流,不過,對於信用的理解,以及政府在這一領域的作為,睢寧的表現卻讓人遺憾。政府在信用評價制度建設中不能夾帶私貨,睢寧的探索需要有新思維。  (原標題:[社論]信用評價制度主要應致力於懲戒不守信用的行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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